(2014)长民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太宁与赵岩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太宁,赵岩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刘太宁,男,生于1984年7月3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阴县。委托代理人王玉新,男,生于1975年8月27日,汉族,济南长清黎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赵岩,男,生于1984年12月25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刘太宁与被告赵岩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太宁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新,被告赵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太宁诉称,原告与被告赵岩系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的业主,2014年9月份,被告赵岩在安装家用热水器时,由于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在地面铺设的预埋通往卫生间的管件有漏口,致使赵岩安装的电热水器管线漏水,致使原告的房顶吊顶及墙皮浸泡脱落。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予以维修并恢复原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岩辩称,2014年9月份被告装修完毕,在安装热水器后,由于我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热水管道有漏口,热水管道与热水器连接后,热水管道漏水,我及时向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反映问题,被告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在第二天开始予以修复,在维修过程中发现热水管道与地暖管道都有漏口,被告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给予修复,由于热水管道的漏水造成了原告房屋吊顶墙皮脱落,应由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系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的业主,被告赵岩系原告楼上房屋业主。2014年9月,被告赵岩在安装热水器时,因被告房屋的通水管道漏水,致使原告的房屋屋顶、墙体出现渗水现象。后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将被告赵岩的房屋通水管道予以修复。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原告的房屋予以维修并恢复原状;并以屋顶漏水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伤害,要求赔偿10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房合同、照片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作为相邻方,被告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防止其居住的楼上房屋渗水至楼下住户。原告的房屋屋顶、墙体存在渗水现象是客观事实,根据自然规律、日常生活法则以及原告房屋受损的照片等,原告已完成其举证责任,证明其房屋渗水是由于楼上赵岩的房屋通水管道发生问题所致,被告作为原告的不动产相邻方,因其房屋漏水使原告房屋出现渗水等情况,妨碍了原告的生活,故赵岩作为该房屋业主负有修复的义务。被告抗辩渗水原因并不是自身所致,但并未就此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由此产生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房屋予以维修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因房屋渗水给其精神上造成伤害,要求赔偿10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与开发商的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原告刘太宁所有的位于长清区恒大绿洲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因渗水损坏的房屋予以恢复原状。二、驳回原告刘太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赵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岳秀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房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