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瀍民初字第9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瀍民初字第929-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1年5月12日生,住老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志林,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贺某某,男,汉族,1983年4月1日生,住瀍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第140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雷海花二〇一五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李嘉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