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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4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胡某、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420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被告人杨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上述二被告人因盗窃嫌疑,于2014年9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014)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杨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曾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凌晨时分,被告人胡某、杨某二人在本区沙井街道新桥洋下三路第三工业区内的华发威网吧上网时,同在该网吧上网的李某拿着一串在网吧内捡到的车钥匙询问是否是杨某的,胡某、杨某赶忙承认是自己丢的并将车钥匙领下。其后,二人拿着车钥匙下楼,用车钥匙将被害人杨洋停放在洋下三路路边的一辆车牌为粤B×××××的北京现代小汽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000元)盗走并准备卖掉。胡某、杨某找到另一犯罪嫌疑人刘某(具体身份情况不详,在逃),让其帮忙联系将车卖掉。刘某多方联系,但因车辆手续不全无法卖掉。后胡某、杨某将车丢弃后逃跑。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接报警后经侦查将胡某、杨某二人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恩  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锦城(兼)书记员 鲁  丽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