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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曲法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龚金莲与王东廷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金莲,王东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曲法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龚金莲,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王东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受理龚金莲申请执行王东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七天内付清已支取存款xx元给申请执行人,位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人民路7号东栋603房内的42吋松下牌电视机一台、联想牌台式电脑一台、三门衣柜一个归申请执行人所有。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执行过程中,得知双方当事人仍有离婚后财产分配在另案诉讼中,2014年11月28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在财产分配的另案结案后一起申请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韶曲法执字第6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世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