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辉与潘洪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3号原告:张辉。委托代理人:陈桂平,台州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洪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与被告潘洪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辉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5元,依法减半收取192.50元,由原告张辉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蔡冰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