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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忻中民终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计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及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计开,苗治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忻中民终字第8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计开。委托代理人马占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苗治忠。委托代理人苗志荣。委托代理人马玉青。上诉人马计开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及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2013)河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2013)河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曲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7985元退还上诉人马计开。审判长  樊永生审判员  李小荣审判员  张李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