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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郭金保与刘水华、张山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保,刘水华,张山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713号原告郭金保,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文忠,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颜世兵,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刘水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尹声全,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山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保与被告刘水华、张山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保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保撤回对被告刘水华、张山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郭金保承担。审 判 长  刘艳华人民陪审员  肖红菊人民陪审员  廖万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唐水晶附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