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郭金保与刘水华、张山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保,刘水华,张山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713号原告郭金保,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文忠,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颜世兵,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刘水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尹声全,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山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保与被告刘水华、张山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保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保撤回对被告刘水华、张山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郭金保承担。审 判 长 刘艳华人民陪审员 肖红菊人民陪审员 廖万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唐水晶附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