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执字第1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书连与河南省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执字第1199-1号申请执行人王书连,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晓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牛韶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