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执字第0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柴芳与蔡伟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芳,蔡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2101号申请执行人:柴芳,女,195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奋斗,西安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卫红,西安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蔡伟华,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育鹏,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芳与被执行人蔡伟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伟华已根据(2014)碑民初字第03046号民事调解书返还申请执行人柴芳岳元法户口本原件一份、岳元法死亡证原件一份、岳立和生前身份证原件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碑民初字第0304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彭 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