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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执民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74号原告颜东祥与被告蓝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金武王商初字第0019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颜东祥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蓝祖亮支付借款本金56500元及利息,尚欠法院案件受理费70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7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颜东祥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