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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唐小林诉被告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等定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林,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李晓东,张国兰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78号原告唐小林,男,汉族,居民。被告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国兰,董事长。被告李晓东,男,汉族,居民。被告张国兰,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定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涵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