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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行字第7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张琼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琼月,李鹤,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755-2号申请执行人张琼月,女,1964年2月11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执行人李鹤,男,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霞,女,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琼月与被执行人李鹤、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62859元,因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另,本院在案件审理阶段已诉讼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李鹤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莲岳里XXX号XXX室房产及被执行人刘霞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屿后南里XX号XXX室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就本案的执行依据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审查。同时,被执行人李鹤以申请执行人张琼月为被告向本院提起委托合同纠纷之诉,并申请诉讼保全。鉴于该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宜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志民代理审判员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