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句执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230)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付坤,江苏海韵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995号申请执行人唐付坤,安徽省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朱发洲,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海韵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句容市茅山镇春城集镇南500米。法定代表人王书平,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唐付坤与被执行人江苏海韵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商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返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公告费153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陈国强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樊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