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中刑监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陈秘交通肇事罪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安中刑监字第00006号陈秘:你因犯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对本院(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000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事故责任划分比例不公,给你划分的责任过重、判赔数额畸高,且赔偿依据及标准有误;应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汉滨支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金37000元,依法应予改判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已经综合考虑你的法定从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体现了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的从轻判处,且宣判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刑事部分在原二审审理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根据事故发生时你和朱某某、陈某��、陈某乙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了事故的主次责任,因本案造成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故判赔数额高,但责任认定、判赔依据及判赔标准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关于车辆损失保险金因你们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均未主张,二审对该项损失未予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