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前执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高永胜申请执行杨学兵、杨霞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胜,杨学兵,杨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前执字第1440号申请执行人高永胜,男,38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园丁小区7号楼1单元4楼东户。被执行人杨学兵,男,40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水苑小区1号楼2单元2楼东户。被执行人杨霞,女,37岁,汉族,系杨学兵妻子,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高永胜申请执行杨学兵、杨霞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前民初字第24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永胜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学兵、杨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1号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学兵、杨霞的存款8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学兵、杨霞的收入80000元。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学兵、杨霞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文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董艺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