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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6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614号原告刘某。被告行某。原告刘某与被告行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一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不承担家庭经济责任,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曾对她实施家庭暴力。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请离婚;女行某甲由她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童装店积存货物归她所有,经营期间所负债务由她承担。被告辩称:他与原告经过充分了解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生活中双方偶尔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他已认识到自身不足,并表示愿意改正,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通过网络相识,同年10月16日见面后开始谈婚。2012年9月14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5日,生育女儿行某甲。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主要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2014年5月,原告在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新农贸市场做童装生意。2014年12月1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撕扯,双方均受伤。后原告搬出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促其和好,但原、被告各坚持其诉、辩称意见。因原、被告分歧较大,致本案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婚姻登记档案等材料在卷佐证,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婚姻,婚后关系较好,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生活中,原、被告虽曾因家庭经济及其他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能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进一步加强沟通和交流,互相理解、互相包容、互相扶助,夫妻关系仍可继续。原告现一味的坚持离婚,显属不妥,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稳定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行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一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叶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