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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与王海兵、马新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王海兵,马新霞,王青彦,卞凤林,王圣永,李桂真,王尊勤,刘爱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住所地郓城县临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林斌,行长。被执行人王海兵,农民。被执行人马新霞,农民。被执行人王青彦,农民。被执行人卞凤林,农民。被执行人王圣永,农民。被执行人李桂真,农民。被执行人王尊勤,农民。被执行人刘爱芝,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海兵、马新霞、王青彦、卞凤林、王圣永、李桂真、王尊勤、刘爱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王海兵、马新霞、王青彦、卞凤林、王圣永、李桂真、王尊勤、刘爱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圣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燕朝峰审判员  张西国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