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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5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万祥、高杰与张新辉、师会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祥,高杰,张新辉,师会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5496号原告张万祥。委托代理人侯屹立,西安市长安区一力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高杰。委托代理人侯屹立,西安市长安区一力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新辉。委托代理人张庆。被告师会茹。委托代理人师蒜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祥、高杰与被告张新辉、师会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祥、高杰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万祥、高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祥、高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曹燕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