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峰与唐晓华、桂林灵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名灵川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灵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陈峰,唐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异字第2号异议人桂林灵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灵川镇54号。法定代表人蒋熙,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峰。被执行人唐晓华,灵川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副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峰与被执行人唐晓华、桂林灵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名灵川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桂林灵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灵川支行帐户45×××57内存款668000元,异议人于2014年12月31日以该帐户系劳动保险费专户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2015年1月4日,异议人桂林灵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撤回其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桂林灵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桂林灵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绍刚审 判 员 吕桂华审 判 员 黎爱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梁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