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郝云娥与郝旭江健康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云娥,郝旭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96—1号申请人郝云娥,女,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临县工农街29号人,市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7009141227。被执行人郝旭江,女,1991年10月6日生,汉族,临县木瓜坪乡吉家庄村人,农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911006010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郝旭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郝旭江在各商业银行的开户信息及存款金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