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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北慈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徐斌、徐财荣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北慈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徐斌(又名徐发明),。法定代理人:徐财荣。申请人要求宣告徐惠玉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7月30日,申请人徐斌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徐惠玉于2009年6月份离家出走,出走时患有精神病,徐惠玉出走后,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未查到下落,现向法院申请,宣告徐惠玉失踪。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徐惠玉,女,1958年6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徐斌之母。因患有精神病,于2009年6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9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徐惠玉仍然下落不明。另经查,徐惠玉与徐财荣于1998年7月23日离婚,婚生子徐斌因精神分裂症,系精神残疾2级,无独立生活能力,由徐财荣照顾、监护。徐惠玉母亲年迈,在敬老院养老,亦有一定的精神疾病。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徐惠玉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徐斌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徐惠玉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根据徐惠玉的实际家庭情况,由徐财荣作为其财产代管人较为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徐惠玉为失踪人;二、指定徐财荣为失踪人徐惠玉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吕晓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何超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