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立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浙江新沃电气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新沃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立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浙江新沃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象阳镇后横村,组织机构代码55616953-0。法定代表人冯彬彬。委托代理人李启磊,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浙江新沃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0010006223238872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深圳市特发信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80000.00元,收款人为浙江新沃电气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浙江新沃电气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深圳高新区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新沃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浙江新沃电气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韩 悦 秋审判员 林一华审判员李之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 剑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