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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特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齐某某、齐某甲、齐某乙要求宣告齐娅丽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某某,齐某甲,齐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特字第00009号申请人齐某某,女,2004年2月11日出生。申请人齐某甲,女,2009年3月17日出生。申请人齐某乙,男,2011年1月2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齐华山(系三申请人的外祖父、监护人),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涛,新野县城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齐某某、齐某甲、齐某乙要求宣告齐娅丽失踪一案中,三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齐娅丽失踪的申请。本院认为,三申请人申请撤回宣告齐娅丽失踪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齐某某、齐某甲、齐某乙撤回宣告齐娅丽失踪的申请。审判员  宋俊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岳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