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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永民、乔新海、史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2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永民、乔新海、史海芳。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永民、乔新海、史海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商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28866.2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永民、乔新海、史海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孙永民、乔新海、史海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执字第120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孙永民、乔新海、史海芳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王惠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