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民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生德与姜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德,姜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27号原告刘生德,男,生于1963年3月16日。被告姜海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生德与被告姜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生德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生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生德兰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侯光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魏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