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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雷法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吴金x诉吴如x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x,吴如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雷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吴金x法定监护人石xx被执行人吴如x申请执行人吴金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如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9)雷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吴如x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吴金x抚养费3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止。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做被执行人吴如x工作,其同意由法院从2014年12月起每月从工资中扣划300元支付抚养费。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1月起,从被执行人吴如x工资中,每月扣划300元到本院执行专户,至2025年7月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木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