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6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4
案件名称
陕西天成电器有限公司诉西安罗克赛思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成电器有限公司,西安罗克赛思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6972号原告:陕西天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筑镇三里村。法定代表人:李忠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静,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朦,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罗克赛思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工业园电子西街3号18幢920#厂房北端三层。法定代表人:成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罗克赛思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78元。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马天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