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红建与雷光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建,雷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建。被执行人雷光平。李红建与雷光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嘉民二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红建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911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红建与被执行人雷光平于2014年12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嘉执字第4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文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尤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