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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19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1

案件名称

方碧娟与海南天基权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口金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碧娟,海南天基权科技有限公司,海口金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1941-1号原告方碧娟。委托代理人吴英明,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天基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竹梅。被告海口金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国繁,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洪亮,该司法务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碧娟与被告海南天基权科技有限公司、海口金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海南天基权科技有限公司、海口金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碧娟撤回对被告海南天基权科技有限公司、海口金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方碧娟负担。审 判 长  冯平山审 判 员  冯 琳人民陪审员  王心怡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温 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