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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中法执字第1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珠海繁丰物业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繁丰物业有限公司,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格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珠中法执字第18号之七申请执行人:珠海繁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海湾花园20栋2E。法定代表人:赖官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丰、邹忠云,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逸仙路2号(华夏陶瓷建材城)25栋3077号。法定代表人:霍志伟,董事长。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珠华大厦内。法定代表人:梁文贯。被执行人:珠海市格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口岸广场地下一层7号。法定代表人:梁子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珠中法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珠海繁丰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格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格智投资有限公司应向珠海繁丰物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67,728,067.0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吉大景山路珠华大厦1-9层、16-16层的房产(权证号码:23××67);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吉大景山路东侧的土地(权证号码:C5××98);三、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前山立交桥东北、九洲大道北侧及前山兰埔路南侧的土地(S3地块)(权证号码:C6××84)。本次查封期限为一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文超代理审判员  王显荣代理审判员  庞俊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