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民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司某某与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库民初字第1953号原告司某某,女,汉族,1958年1月15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2年5月17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王某甲,女,汉族,1984年5月23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王某乙,女,汉族,1989年12月22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92年10月15日出生,住库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75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黄永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蒋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