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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海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魏雪龙与常熟市东恒服饰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雪龙,常熟市东恒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海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魏雪龙。被执行人常熟市东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桂林路9号3幢。法定代表人陶丽国,董事长。魏雪龙与常熟市东恒服饰有限公司赔偿医疗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81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常熟市东恒服饰有限公司支付魏雪龙4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月4日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熟海执字第0001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晓东审 判 员  朱益虎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范群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