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山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河北凯瑞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凯瑞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山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河北凯瑞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邯武南路北李庄村东南。法定代表人李岩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旭,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对银行承兑汇票号为31300051/32491794、31300051/32491795的票据进行公示催告,代为进行验票、全权代理。申报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A座民生金融大厦。负责人林静然,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捷,系该行职员,代理权限:票据权利申报相关事项办理。申请人河北凯瑞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张家口市商业银行邯郸分行签发的票号31300051/32491794、31300051/32491795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4年08月06日,票面金额分别为壹仟万元整,出票人河北凯瑞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邯郸县环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两张,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与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河北凯瑞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瑛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许 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