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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源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2(民二)关于杨某某与雷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雷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58号原告杨某某,女,现年33岁。被告雷某某,男,现年46岁。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雷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买文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熊 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