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源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2(民二)关于杨某某与雷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雷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58号原告杨某某,女,现年33岁。被告雷某某,男,现年46岁。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雷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买文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熊 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