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隆法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甲与被执行人黄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甲,黄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法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甲被执行人:黄某某乙本院在执行黄某某甲申请执行黄某某乙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0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2)隆民一初字第45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07-0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至今,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已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止(2012)隆民一初字第458号及(2014)隆法执字第9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月忠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曹 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