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六特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胡婵 周翔 邓梅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婵,周翔,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六特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胡婵,女,1989年3月15日生,彝族,系贵州大学学生,住六枝特区中寨乡中寨村十组,身份证号:520203198903153226。被执行人周翔,男,1979年4月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六枝特区郎岱镇驿陇村打铁寨,身份证号:520203197904072159。被执行人邓梅,系周翔之妻,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其他情况不详。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周翔、邓梅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胡婵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到被执行人周翔、邓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黔六特执字第36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付昭俊审判员 陈开友审判员 吕永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钟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