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申某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申某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01063号原告:李某,男,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姚伟。委托代理人:程晴晴。被告:申某,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李彬。原告李某诉被告申某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葛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杜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