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民三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白峰与陈笑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峰,陈笑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三初字第407号原告白峰。被告陈笑一。原告白峰诉被告陈笑一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峰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白峰负担。审 判 长 胡晓光审 判 员 张通通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袁 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