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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民三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白峰与陈笑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峰,陈笑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三初字第407号原告白峰。被告陈笑一。原告白峰诉被告陈笑一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峰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白峰负担。审 判 长  胡晓光审 判 员  张通通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袁 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