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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诉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牟云亭、牟桂琴、杨向中与定西盛达投资有限公司、张广晶、张来臣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x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牟云亭,牟桂琴,杨向中,定西盛达投资有限公司,张广晶,张来臣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诉保字第8号申请人牟云亭,男,汉族。申请人牟桂琴,女,汉族。申请人杨向中,男,汉族。被申请人定西盛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来臣,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广晶,男,汉族。被申请人张来臣,男,汉族。申请人牟云亭、牟桂琴、杨向中与被申请人定西盛达投资有限公司、张广晶、张来臣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牟云亭、牟桂琴、杨向中于2014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0000元人民币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申请后,既未缴纳诉前保全费用,也未提供相应同等价值的财产作担保。申请人牟云亭、牟桂琴、杨向中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牟云亭、牟桂琴、杨向中撤回要求对被申请人定西盛达投资有限公司、张广晶、张来臣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康殿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