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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容诉葛玉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19号原告李容,住贵州省汇川区。被告葛玉清,遵义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容诉葛玉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容承担。审判员  郭文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穆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