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中执字第9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姜萍与李雨欣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中执字第955-2号申请执行人:姜萍,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雷定全,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巍,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雨欣,女,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4)乐市嘉执字第46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2月23日,以(2014)乐中执字第95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雨欣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的住房三套住房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但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雨欣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的住房三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雷丽平审判员 余建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