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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执民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红发申请执行张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发,张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民字第269号申请人王红发,男,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河南省平舆县人,住库车县。被执行人张成海,男,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新疆库车县人,住库车县。本院在执行王红发与张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成海发出执行通知书,张成海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现因被执行人张成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王红发也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库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4)库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总执行标的为25213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5213元及执行费278元。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健审 判 长 迪力夏提·肉孜代理审判员 岳     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罗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