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张芳与枣庄市薛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芳,枣庄市薛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24号申请人张芳,女,1957年12月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枣庄市薛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人张芳与被申请人枣庄市薛城区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枣庄市薛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鲁D38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兆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梁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