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启滨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薛玉芹、苏健与苏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薛玉芹;苏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滨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薛玉芹。委托代理人沈平,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公园北路576号。负责人黄亚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玉芹与被告苏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玉芹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玉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薛玉芹承担。审 判 长  陈春花人民陪审员  陆祖彬人民陪审员  汤亚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哲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