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中民一终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科成与上诉人刘玉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科成,刘玉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中民一终字第8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科成。委托代理人:李晓娟。委托代理人:杜红岩,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昌。委托代理人:刘立新。委托代理人:胡芹,昌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科成、刘玉昌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木垒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3日、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科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娟、杜红岩,上诉人刘玉昌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立新、胡芹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木垒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木垒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光荣代理审判员 宋晓蕾代理审判员 贾佳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马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