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1286号原告:王某某,女,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陈某某,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3月2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1年2月26日生育一女儿陈某甲。2013年3月,我发现被告与其他女子有婚外情,被告虽经我及我们双方亲属多次规劝,但其至今没有悔改,致使我们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陈某甲由被告抚养,被告自负全部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在庭审中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可以证明原、被告于2000年3月22日在盘山县喜彬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对该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予以采信。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根据上述采信证据,并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审理查明:2000年3月22日,原、被告在原盘山县喜彬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1年2月26日生育一女儿,取名陈某甲。2013年3月,因原告发现被告有婚外情,导致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陈某甲由被告抚养,被告自负全部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本案中的被告应增加对原告的关心和爱护,多与原告沟通,使原告解开心结,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江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