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市立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辉元与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辉元,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市立保字第5号申请人:王辉元,男,汉族。被申请人: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申请人王辉元与被申请人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辉元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在哈密电业局的工程款48461元(肆万捌仟肆佰陆拾壹元整)。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辉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在哈密电业局的工程款48461元(肆万捌仟肆佰陆拾壹元整)。二、查封、冻结申请人王辉元提供担保的新L627**号大众途观越野车一辆。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小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加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