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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杨仁胜与闫冈、张春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胜,闫冈,张春雨,谢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138号原告:杨仁胜,农民。被告:闫冈。被告:张春雨,教师。被告:谢道红,1965年4月4日,盐矿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仁胜与被告闫冈、张春雨、谢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仁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武梦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