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来锁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来锁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482号罪犯王来锁,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大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来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0经本法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来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来锁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4年7月获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来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来锁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红代理审判员 高 晓 云人民陪审员 王 永 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 璟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