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泸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泸州鑫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鑫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泸州鑫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华阳街道。法定代表人张玉成。被执行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李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泸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02474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葆春审判员 杜学斌审判员 王 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润鑫 来源:百度搜索“”